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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意见》(四)、(五)、(六)、(七)、(八)、(九)款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平顶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http://www.pdsxcq.gov.cn/);

        2.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

        3.“示范区快报”政务微信;

        4.线下公开受理点。

        地址: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城区宏图路中段,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院内综合办公室;电话:0375-2667663。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办公室政务公开办。

         咨询电话:0375-2667663

         通讯地址: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城区宏图路中段

         邮政编码:467000

         办公时间: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方式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五)注意事项

        1.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范围。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办公室政务公开办。

        联系电话:0375-2667663

        办公地址: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宏图路中段

        邮政编码:467000

        办公时间: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